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建設部(bu)令
第86號
《建設工程監理范(fan)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已(yi)于2000年12月29日經第36次(ci)部常務(wu)會議討論(lun)通過,現予發布,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部長:俞正聲(sheng)
二〇〇一(yi)年一(yi)月十七日(ri)
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
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實行(xing)監理(li)的建(jian)設(she)工程(cheng)項目具體范(fan)圍和規(gui)模標準,規(gui)范(fan)建(jian)設(she)工程(cheng)監理(li)活(huo)動,根據《建(jian)設(she)工程(cheng)質量管理(li)條例》,制(zhi)定本(ben)規(gui)定。
第二條 下列建(jian)設工程必須實行(xing)監(jian)理:
(一)國家(jia)重點建設(she)工程(cheng);
(二)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;
(三)成片開發建(jian)設的住宅小區(qu)工程(cheng);
(四)利用外國(guo)政府或者國(guo)際組織貸(dai)款(kuan)、援(yuan)助資金的工程;
(五)國(guo)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(gong)程。
第三條(tiao) 國(guo)家重(zhong)點建設工程,是指依據《國(guo)家重(zhong)點建設項(xiang)目管理辦法》所(suo)確定的對國(guo)民經(jing)濟和社會發展有重(zhong)大(da)影響的骨干項(xiang)目。
第四條 大(da)中(zhong)型公用事業(ye)工程(cheng),是(shi)指項目(mu)總投資額在3000萬(wan)元以上(shang)的下列工程(cheng)項目(mu):
(一)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等市政(zheng)工程項目(mu);
(二(er))科技、教育、文化(hua)等項目;
(三)體育、旅游、商業等(deng)項目;
  (四)衛(wei)生、社會福(fu)利等(deng)項(xiang)目;
(五)其他公用事業項目。
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(de)住宅(zhai)小區工程,建筑面積在(zai)5萬(wan)(wan)平(ping)方(fang)米以上的(de)住宅(zhai)建設工程必須實行(xing)監理;5萬(wan)(wan)平(ping)方(fang)米以下的(de)住宅(zhai)建設工程,可以實行(xing)監理,具體范(fan)圍和規(gui)(gui)模標準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人民政府建設行(xing)政主管部門(men)規(gui)(gui)定。
  為了保證住(zhu)宅(zhai)質(zhi)量,對高層(ceng)住(zhu)宅(zhai)及地(di)基、結構復雜的多層(ceng)住(zhu)宅(zhai)應當實行監(jian)理。
 第六條(tiao) 利用外國(guo)政府或者國(guo)際組織貸款、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:
(一)使用(yong)世(shi)界銀行、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(zu)織貸款資金(jin)的項目;
(二)使用國外政府及其(qi)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;
(三)使用國際組(zu)織(zhi)或者國外政府(fu)援(yuan)助資(zi)金的項目(mu)。
第(di)七條 國家(jia)規定(ding)必(bi)須實行監理的(de)其他工程是指:
(一)項(xiang)目(mu)總投(tou)資(zi)額在3000萬元以上(shang)關系社會(hui)公共(gong)利(li)益、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(chu)設施項(xiang)目(mu):
(1)煤炭、石油、化工、天然氣、電(dian)力、新能源等項目;
(2)鐵路(lu)、公(gong)路(lu)、管道、水(shui)運、民(min)航以及其(qi)他交通(tong)運輸業(ye)等(deng)項目(mu);
(3)郵政、電信(xin)樞紐、通信(xin)、信(xin)息(xi)網絡(luo)等(deng)項目;
(4)防(fang)洪、灌溉、排澇(lao)、發電、引(供)水、灘(tan)涂治理、水資(zi)源保護、水土(tu)保持等水利建(jian)設項目;
(5)道(dao)路、橋梁(liang)、地(di)鐵(tie)和輕軌交(jiao)通、污水排放及處理(li)、垃圾(ji)處理(li)、地(di)下管(guan)道(dao)、公(gong)共停車場等城市(shi)基礎設施項(xiang)目;
(6)生態環境保護項目;
(7)其(qi)他(ta)基礎設施項目。
 (二)學校(xiao)、影(ying)劇院、體育(yu)場館項目(mu)。
第(di)八(ba)條 國(guo)務院(yuan)建設(she)行(xing)政主管部門商同國(guo)務院(yuan)有關部門后,可以(yi)對本規(gui)(gui)定(ding)確定(ding)的必須實(shi)行(xing)監(jian)理的建設(she)工(gong)程具體(ti)范圍和規(gui)(gui)模標(biao)準進行(xing)調整。
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(guo)務(wu)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(jie)釋。
第十條(tiao) 本規定自(zi)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